怎樣會構成 #內線交易 呢?
❓️問題❓️
A上市公司於2021年3月份與甲客戶接洽業務,同年4月份A公司之研發人員開始投入研發,同年6月份A公司與甲客戶簽訂重大合作契約後,將前揭消息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而某位研發人員於同年5月份大量買入A公司股票,並於同年7月間全數賣出,是否違反內線交易?😟
--------------------------------------------- 🤔這位研發人員的行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可以分成幾種方向來看~
1. 重大消息的公佈時間點: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及第6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簽訂重大合作契約」係屬第2條第1款所列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8款列舉之重大消息,如內部人、準內部人或消息受領人實際知悉該等重大消息,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賣公司股票,則有違反內線交易之虞。
在這次的案例中,有幾個重要的時間點:
⏰ 2021年3月份開始接洽業務
⏰ 2021年4月份研發人員投入研發
⏰ 2021年6月份兩方簽訂重大合作契約
究~竟~重大消息的成立時點是何時?這也需要經過討論和專業的認定喔!
2. 研發人員是否算是內線交易的行為主體(受規範對象)?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所規範的對象,說明如下⚖️
👨🏻💼內部人:
(1)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政府或法人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2)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準內部人:
(1)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2)喪失內部人及上述身分未滿六個月者
👨🏻💼消息受領人:從內部人、準內部人獲悉消息之人
所以這位研發人員是否算是內線交易的行為主體,也是需要經過審慎判斷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