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公司治理相關法制規範主要架構在公司法、證交法及證交所與櫃買中心訂定之上市櫃相關規章之中。公司法部分規範股東會、董事會及監察人之運作,並就電子股票、委託書代理出席、股東提案權等建立相關制度,期藉股東會、董事會以及股東行動主義相關規範之建置,達到公司治理目的。
為強化公司治理運作,2006年修正證券交易法,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審計委員會制度,2010年要求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以強化董事會職能、結構與運作,金管會並依據證券交易法之授權,訂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及「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以利上市上櫃公司遵循。
為協助上市上櫃公司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並促進證券市場健全發展,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制定有價證券上市櫃審查準則、其營業細則(業務規則)、上市櫃公司重大訊息處理程序、資訊申報作業辦法、上市櫃公司董事會應遵循事項要點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等最佳實務,以利上市上櫃公司遵循。
為保障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於2003年施行,並依此成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負責提供投資人證券及期貨相關法令之諮詢及申訴服務、買賣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因民事爭議之調處外,亦得為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或仲裁求償;另針對證券商或期貨商因財務困難無法償付之問題,明訂設置保護基金辦理償付善意投資人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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