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先生因為看好A公司前景,某日以電話請營業員依其指定價格及股數下單購買A公司股票,但因為營業員的疏失,誤下單為B公司股票,使傅先生因此錯失下單時機,造成權益受損,他打算提起訴訟向證券公司求償,友人聽聞其困擾,建議可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申請調處,因此傅先生想了解?
(1)投保中心受理調處之範圍為何?
(2)如何向投保中心申請調處?
(3)調處程序如何進行?
關於傅先生所詢事項,說明如下:
一、投保中心受理調處之範圍為何?
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第22條規定,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與發行人、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期貨業、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結算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間,因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或期貨交易及其他相關事宜所生民事爭議,並且沒有「非證券投資人、期貨交易人提起者」、「無具體相對人者」、「已在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者」、「調處內容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與「同一事件已依投保法申請調處者」等不受理情形,都可以向投保中心申請調處。
二、如何向投保中心申請調處?
投保中心依投保法設置調處委員會,專責處理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的民事爭議事件調處事宜。當投資人、交易人遇有民事爭議事件糾紛時,可填具調處申請書向投保中心申請調處;另為提供投資人、交易人便捷的調處申請管道,投保中心除受理以實體紙本申請外,並開放以線上方式申請調處。
投資人、交易人只要於投保中心網站下載調處申請書,依指定格式填寫調處申請書(須簽名或蓋章),檢附相關證據、文件資料等文件或檔案,以實體紙本郵寄至105台北市松山區民權東路三段178號12樓;若以線上方式申請,則將前述資料及申請書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投保中心電子信箱sfipc@sfipc.org.tw,並於信件主旨請載明「申請調處-申請人姓名-相對人名稱」即可。
三、調處程序如何進行?
投保中心設有調處委員會,由具有專長的律師、會計師、教授及證券期貨界實務經驗豐富的部門主管擔任調處委員。原則上,調處事件之利害關係僅涉及單一個人或少數,經兩造當事人同意後,將由三位調處委員進行調處。對於案情較為複雜、利害關係人眾多暨達成協議有困難者,則召開全體調處委員會議進行調處。調處會議必須有調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由主任委員擔任會議主席。
調處事件經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調處即成立,調處委員會將調處結果作成調處書,並送請管轄法院核定,而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6條第4項規定,經法院核定之調處,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若日後相對人拒絕依調處結果賠償,投資人無須再提起訴訟,即可對相對人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以取得賠償。
此外,投保法第25條之1針對請求金額在100萬元以下之案件,調處時,爭議雙方需到場協商,不到場者,調處委員有權提出解決方案,當事人若未提出異議或調處委員另訂調處日外,則視為該方案成立,以促使事件相對人積極到場協商、溝通爭議,儘速解決紛爭。投資人、交易人以調處方式處理紛爭,除了無須透過較為冗長的訴訟程序主張權利外,經由公正、專業的調處委員針對實務及法律層面爭點居間協調判斷,亦能確保雙方當事人之權益,迅速妥適排解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