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業務說明
現行投資人於成交日(T日)賣出有價證券,至 T+2 日收取賣出證券之價金。為增加投資人資金調度靈活性並提升證券商新業務收入,金管會在110年12月28日發布函令,將應收在途交割款債權納入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擔保品範圍,於111年5月9日正式上線。投資人向券商申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並以應收在途交割款項債權作為擔保,支付利息給券商,可提前於賣股當日 T+0 日或 T+1 日取得股款,無須再等到 T+2 日。 - 二、作業流程
- 客戶向證券商申請開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帳戶,並與證券商就相關事項進行約定及簽署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證券商對客戶進行徵信審核,並依據擔保品的融通計算標準評估可供借款額度。
- 客戶於出售股票成交日當天,以應收在途交割款之債權為擔保,向證券商申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融通,經證券商審核通過並完成權利質權設定作業後,證券商將融通款項撥付至客戶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並以客戶本人帳戶為限,撥付費用由客戶負擔。
- 俟交割款匯入證券商之交割專戶後,由證券商辦理質權解除作業,以該交割款抵償借貸債務(含融通利息,手續費等),如有餘額應撥付至客戶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客戶無需填具「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償還申請書」。
- 三、注意事項
- 融通期限:以兩個營業日為限
- 質權設定:客戶以應收在途交割款債權為擔保者,應提出申請,經證券商審核通過並完成質權設定作業
- 擔保維持率:不納入擔保維持率之計算
- 授信額度:不納入授信額度之計算
- 證券商自行設簿登記管理
- 證券商不得再行運用作為擔保或移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