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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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筆交易


一、實施日期
實施日期:2020年3月23日

二、背景說明
現行各主要市場無論為已開發市場如紐約、EURONEXT、德國、英國、日本、香港、新加坡,或新興市場韓國、上海、深圳、泰國、馬來西亞、印尼等盤中均採逐筆交易方式撮合,僅臺灣股票市場仍於盤中採取集合競價。實施逐筆交易可與國際接軌吸引外資,在交易效率及資訊透明度上更優於集合競價,本公司自97年起即推動逐筆交易,為使投資人逐步適應交易制度之變革,先於99年6月起權證調整為盤中逐筆交易,使投資人漸次適應資訊揭露頻率,本公司另自102年7月1日起將盤中集合競價撮合秒數由20秒調整至15秒,103年2月24日及12月29日再分別調整至10秒及5秒。

三、推動目的及效益
  • (一)與國際接軌
    現行各主要市場無論為已開發市場或新興市場盤中均採逐筆交易方式撮合,僅臺灣股票市場仍於盤中採取集合競價。
  • (二)交易效率高
    集合競價與逐筆交易隨到隨撮性質有所不同,逐筆交易無需等待,交易效率上優於集合競價。
  • (三)資訊透明度增加
    集合競價僅能提供交易後(Post-trade)資訊,逐筆交易則可同時提供交易前(Pre-trade)及交易後(Post-trade)資訊,逐筆交易之資訊透明度較佳。
  • (四)提供多種委託種類
    逐筆交易下可提供多樣化委託種類,例如市價委託、立即成交或取消(IOC)及全部成交或取消(FOK)等委託種類,可提供投資人更多選擇及交易策略之運用。
  • (五)整合權證、選擇權等衍生性商品策略運用:
    現行現股為每5秒集合競價,然權證、選擇權等衍生性商品已為逐筆交易,撮合方式的不同,影響投資人於現貨與衍生性商品間交易策略,將來同為逐筆交易,得使策略運用更順暢。

四、集合競價與逐筆交易
  • (一)集合競價成交價格決定原則:
    1. 滿足最大成交量成交,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低於決定價格之賣出申報須全部滿足。
    2. 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賣出申報至少一方須全部滿足。
    3. 合乎前二款原則之價位有二個以上時,採接近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之價位,如當市尚無成交價格者,採接近當市開盤競價基準之價位。

    集合競價範例:
    某有價證券於前次撮合後結果成交價為104.00元、買進揭示價104.00元、賣出揭示價104.50元,本次撮合前的買賣委託情形如圖例1.1。依集合競價規則,在當市漲跌停價格範圍內,以能滿足最大成交量的價位成交,撮合結果如圖例1.2,成交價為106.00元,共成交185張,未成交買進揭示價105.50元,10張,未成交賣出揭示價106.00元,7張。
    現行集中市場開盤、盤中及收盤皆採集合競價,並對外揭示撮合後未成交買賣五檔價量(未成交買進揭示價105.50元,10張,104.50元,50張,103.50元,30張,103.00元,10張,102.50元,10張,未成交賣出揭示價106.00元,7張,106.50元,25張,107.00元,10張,107.50元,10張,108.00元,20張)及成交價量。


  • (二)逐筆交易原則
    成交價格決定原則逐筆交易之成交價格按逐筆輸入之買進申報或賣出申報,依下列原則決定之:
    1. 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依賣出申報價格由低至高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低於未成交之賣出申報價格為止。舉例說明如圖例3.1。

    2. 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低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時,依買進申報價格由高至低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高於未成交之買進申報價格為止。
      舉例說明如圖例3.2。
    3. 買賣成交優先順序
      撮合依價格優先及時間優先原則依續成交,買賣申報之優先順序原則決定如下:
      • (1) 價格優先原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之申報,依時間優先原則決定優先順序。
      • (2) 時間優先原則:開市前輸入之申報優先於開市後輸入之申報。開市前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開市後輸入之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五、規劃內容
  • (一)實施方式:盤中時段(9:00-13:25)實施逐筆交易,開收盤時段仍維持集合競價。
  • (二)委託單種類:逐筆交易時段新增「市價委託單」、「立即成交或取消」、「全部成交或取消」等種類,可提供投資人更多選擇。
    1. 市價委託單:適用於逐筆交易時段,投資人以市價委託無須指定價格,每次撮合前,市價委託按本公司營業細則所訂原則轉換參考價格,並視為其申報價格。
      不得使用市價委託之有價證券如下:
      • (1)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無升降幅度限制之有價證券,為避免成交價格超逾預期,不得使用市價委託。
      • (2)依本公司章則規定施以延長撮合間隔時間之有價證券,因採集合競價撮合,不得使用市價委託。
      • (3)禁止平盤以下融券及借券賣出之有價證券,為避免成交價格低於平盤價,不得以市價委託融券及借券賣出。
    2. 立即成交或取消(Immediate or Cancel, IOC):適用於逐筆交易時段,IOC委託係指委託即刻成交,未能成交之委託,立即由系統刪除。
    3. 全部成交或取消(Fill or Kill, FOK):適用於逐筆交易時段,FOK委託係指委託須全數成交,未能全數成交,立即由系統刪除。
      依價格種類及存續類別搭配後,逐筆交易時段有6種委託方式供投資人選擇使用:
      價  格 存續類別 新  增 適用時段
      1 限價 當日有效(一般) 開盤、收盤、瞬間價格穩定措施期間及盤中逐筆交易時段
      2 限價 IOC NEW 盤中逐筆交易時段
      3 限價 FOK NEW 盤中逐筆交易時段
      4 市價 當日有效(一般) NEW 盤中逐筆交易時段
      5 市價 IOC NEW 盤中逐筆交易時段
      6 市價 FOK NEW 盤中逐筆交易時段
  • (三)瞬間價格穩定措施:為免因行情波動劇烈,使成交價超出投資人預期,自當市9:00第一次撮合後至收市前一段時間(13:25),實施瞬間價格穩定措施,每筆委託於撮合前試算可能成交價是否超過參考價之上下3.5%。參考價及各類委託遇瞬間價格穩定措施之說明如下:
    1. 參考價:
      • (1)9:00-9:05:以集合競價產生之開盤價作為基準,若第一次撮合無開盤價,則以開盤競價為準。
      • (2)9:05以後:每筆委託往前5分鐘計算滾動式加權平均價。若5分鐘內無任何一次成交價,則以最近一次成交價為標準,若無最近一次成交價,則以開盤競價基準為準。
      • (3)自個股9:00後第一次撮合起,若遇實施瞬間價格穩定措施,瞬間價格穩定措施後5分鐘,均以該次瞬間價格穩定措施之集合競價成交價作為基準,5分鐘後恢復滾動式計算加權平均價。若該次瞬間價格穩定措施無成交價,以前5分鐘滾動式計算加權平均價作為標準,若5分鐘內無任何一次成交價,則以最近一次成交價作為標準,若無最近一次成交價則以開盤競價基準為準。
    2. 各類委託遇瞬間價格穩定措施
      • (1)一般限價委託(限價當日有效〔限價ROD〕):若其中一個可能成交價觸碰瞬間價格穩定措施時,部分達瞬間價格穩定措施標準、部分未達,則未達瞬間價格穩定措施標準之部分先行成交,其餘進入瞬間價格穩定措施,將延緩該有價證券撮合2分鐘,並於2分鐘後當盤以集合競價撮合,嗣後恢復為逐筆交易。
      • (2)FOK委託:若其中一個可能成交價觸碰瞬間價格穩定標準時,因FOK係無法全部成交便取消,不會參與集合競價,該筆委託整筆不成交並取消,且不會因此進入瞬間價格穩定措施。
      • (3)IOC委託:若其中一個可能成交價觸碰瞬間價格穩定標準時,該筆委託就不會觸碰瞬間價格穩定措施之部分先行成交,其餘超逾標準之部分不成交並取消,且不會進入瞬間價格穩定措施。
      • (4)一般市價委託(市價當日有效〔市價ROD〕:若其中一個可能成交價觸碰瞬間價格穩定標準時,該筆委託就瞬間價格穩定措施標準內之部分先行成交,其餘超逾標準之部分不成交並取消,且不會進入瞬間價格穩定措施。
    3. 投資人於瞬間價格穩定措施期間仍可輸入一般限價委託,不接受市價委託、IOC、FOK委託。進入瞬間價格穩定措施時,本公司系統自動刪除已存在之市價委託。瞬間價格穩定措施期間,比照開收盤,每5秒揭露模擬撮合成交價、量及最佳5檔買賣價量之訊息供投資人參考。
    4. 不適用瞬間價格穩定措施有價證券:
      • (1)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
      • (2)當市開盤競價基準低於一元者
      • (3)認購(售)權證
  • (四)行情揭示資訊:提供「即時交易資訊」及「5秒行情快照」(指每5秒提供行情)。
六、主管機關新聞稿
主管機關新聞稿

七、參考資料及檔案

八、宣導E-DM

九、宣導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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