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撮合方式
認購 (售) 權證一般交易買賣申報之撮合方式,分為集合競價及逐筆交易二 - 二、適用時間
- (一)盤中(自9:00起第1次撮合處理後至13:25止)採逐筆交易。
- (二)開盤及收盤仍採集合競價。
- (三)非標準循環時間之權證(如處置或全額交割之分盤交易等)於盤中仍依規定循環時間(如5分鐘、10分鐘或30分鐘等)採集合競價
- 三、逐筆交易原則
- (一)成交價格決定原則
逐筆交易之成交價格按逐筆輸入之買進申報或賣出申報,依下列原則決定之:- 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依賣出申報價格由低至高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低於未成交之賣出申報價格為止。
舉例說明如圖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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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低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時,依買進申報價格由高至低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高於未成交之買進申報價格為止。
舉例說明如圖例3.2。
- 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依賣出申報價格由低至高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低於未成交之賣出申報價格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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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買賣成交優先順序
撮合依價格優先及時間優先原則依續成交,買賣申報之優先順序原則決定如下:- 價格優先原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之申報,依時間優先原則決定優先順序。
- 時間優先原則:開市前輸入之申報優先於開市後輸入之申報。開市前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開市後輸入之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 (一)成交價格決定原則
- 四、盤中瞬間價格穩定措施
為使權證交易價格得依標的價格而變動,認購(售)權證不予執行價格穩定措施。 - 五、揭露成交及未成交買賣價量資訊
- 當筆委託逐次撮合後,即時揭露成交價量資訊,另於當筆委託最後一次撮合後,揭露未成交最高五檔買進申報價格與張數,最低五檔賣出申報價格與張數。
- 依前述圖例3.1撮合情形舉例說明之,當筆買進委託輸入後之成交價量資訊分3次即時揭示,第1次撮合後揭示成交103.00元10張,第2次撮合後揭示成交103.50元20張,第3次撮合後揭示成交104.00元20張,該次同時揭示未成交買賣最佳五檔價量,未成交買進揭示價量102.50元10張、102.00元20張、101.50元30張、101.00元40張,未成交賣出揭示價量104.00元10張、104.50元40張、105.00元50張,如圖例5.1。
- 另依前述圖例3.2撮合情形舉例說明之,當筆賣出委託輸入後之成交價量資訊分3次即時揭示,第1次撮合後揭示成交103.00元10張,第2次撮合後揭示成交102.50元20張,第3次撮合後揭示成交102.00元20張,該次同時揭示未成交買賣最佳五檔價量,未成交買進揭示價量102.00元10張、101.50元40張、101.00元50張,未成交賣出揭示價量103.50元10張、104.00元20張、104.50元30張、105.00元40張,如圖例5.2。
- 當筆委託逐次撮合後,即時揭露成交價量資訊,另於當筆委託最後一次撮合後,揭露未成交最高五檔買進申報價格與張數,最低五檔賣出申報價格與張數。
- 六、法規修正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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