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制度

回上一頁

盤後零股交

  • 一、交易時間:申報時間自下午1:40至下午2:30止,於下午2:30以後一次以集合競價成交。
  • 二、交易單位:以一股(單位)為一交易單位,申報買賣之數量必須為一股(單位)或其整倍數。
  • 三、每日升降幅度:同一般交易。
  • 四、升降單位:同一般交易。
  • 五、價格委託方式:同一般交易。
  • 六、預收款券:同一般交易。
  • 七、競價方式
    1. (一)競價方式:於申報當日下午2:30後以集合競價方式一次撮合成交。
    2. (二)買賣成交優先順序:依價格優先原則,同價位之申報,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
    3. (三)揭露最佳一檔買賣價格資訊:最後5分鐘委託期間(下午2:25至2:30),每隔一段時間試算撮合後未成交最佳一檔買進及賣出價格,並揭露於證交所基本市況報導網站
  • 八、其他
    1. (一)交易標的:除封閉型基金、認股權憑證及認購售權證外之有價證券,可參與零股交易。
  • 九、法規修正沿革(自94年3月1日起建立)
    1. (一)94年12月19日起實施零股交易調整案
      1. 公告
      2. 公告修正法規
      3. 零股交易新制宣導手冊
    2. (二)96年2月15日起實施零股交易調整案
      1. 公告
      2. 公告修正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