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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瞬間價格穩定措施

為免因行情波動劇烈,使成交價超出投資人預期,若有價證券之限價當日有效(限價ROD)委託於撮合前任一試算成交價超過參考價之上下3.5%,將暫緩該有價證券撮合2分鐘,於2分鐘後當盤以集合競價撮合,嗣後恢復為逐筆交易。至市價ROD、市價IOC及限價IOC委託則就未超逾標準部分先行成交,超逾標準部分不成交並取消,且繼續採行逐筆交易;限價FOK、市價FOK委託則全部取消且繼續採行逐筆交易。

瞬間價格穩定措施實施標準:
  1. 9:00- 9:05:開盤價±3.5%;亦即以集合競價產生之開盤價作為基準,若第一次撮合無開盤價,則以開盤競價基準為準。
  2. 9:05-13:25:前5分鐘加權平均價±3.5%;亦即每筆委託往前5分鐘計算滾動式加權平均價。若5分鐘內無任何一次成交價,則以最近一次成交價為標準,若無最近一次成交價,則以開盤競價基準為準。
  3. 盤中遇瞬間價格穩定措施:
    1. (1)瞬間價格穩定措施後5分鐘內:以該次瞬間價格穩定措施之集合競價成交價作為基準±3.5%。
    2. (2)超過5分鐘後恢復滾動式計算加權平均價±3.5%。
    3. (3)若該次瞬間價格穩定措施無成交價,則以最近一次成交價作為標準,若無最近一次成交價則以開盤競價基準為準。

瞬間價格穩定措施實施期間:
  1. 僅可輸入限價ROD之買賣委託、取消及改量等,不接受市價、IOC、FOK委託。
  2. 本公司自動刪除市價ROD,並回報券商。
  3. 每5秒揭露模擬撮合成交價、量及最佳5檔買賣價量。

另不執行本項措施之五種例外情況如下:
  1. 上午9:00後第一次撮合。
  2. 開盤競價基準為低於一元之證券:開盤競價基準一般係指前一日收盤價格,但遇除息或不含現金增資除權時,則為最接近除息除權參考價的檔位價,遇含有現金增資除權時,則為未扣減現金增資權值之參考價的最接近檔位價。例如:開盤競價基準為0.57元,股市價格變動一檔為0.01元,每當價格上升或下降二檔,價格波動幅度即超過3.50%,將出現動輒即需執行瞬間價格穩定措施之情事,為避免影響撮合效率及方便投資人記憶,爰如是規定。
  3. 認購(售)權證及認股權憑證:因其商品特性,而其交易制度原本自成一格,包括股市價格波動會即時反映標的證券之當市價格,二者之間具有連動關係及價格發現功能,且其每日升降幅度並非如一般股票固定為10%,係依標的證券之漲跌幅度為計算基礎,甚至可能為數倍,為符合該商品交易之特性,故不予執行本項措施。
  4. 適用新上市首五日無漲跌幅度限制之股票:為使初次上市普通股票價格能充分反應其合理價值並符合市場需求,初次上市普通股票(不含上櫃轉上市者及其他非普通股票之有價證券),自上市日起五個交易日,其股市價格升降幅度為無漲跌幅限制,開盤及收盤仍採集合競價方式,收盤價格仍為收市前5分鐘暫停撮合並接受委託後以集合競價方式決定,同樣揭露未成交的最高五檔買進及最低五檔賣出申報價格及張數,惟上市首五日期間不實施盤中瞬間價格穩定措施。
  5. 法規修正沿革
    111年9月26日起實施延長撮合間隔時間之有價證券交易資訊揭露調整案
    1. (1) 法規公告
    2. (2)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