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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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

  • 一、交易時間:證券拍賣競買申報時間為下午3時至4時,並於申報日成交。
  • 二、交易單位:由拍賣委託人訂定之交易單位及其倍數為拍賣單位。
  • 三、每日升降幅度:
    1. (一)拍賣底價:除公股釋出外,以拍賣當日開盤競價基準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但有價證券無升降幅度限制者,得以拍賣當日收盤價格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以拍賣當日收盤價格為計算拍賣底價之基準者,若遇該證券當日無收盤價格,則拍賣底價依下列原則決定之價格為計算基準,以其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
      1. 當日收盤時最高買進申報價格高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該最高買進申報價格。
      2. 當日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低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該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3. 上述情形不成立時,則為該當日開盤競價基準。
    2. (二)競買申報價格範圍並無限制,惟高於拍賣底價以上之競買委託,始有成交機會。
  • 四、升降單位:與一般交易相同。
  • 五、價格委託方式:與一般交易相同。
  • 六、預收款券:由拍賣委託人訂定。
  • 七、競價方式:由拍賣委託人選擇下列一種方式進行。
    1. (一)參加競買之證券商所報買價在宣布拍賣底價以上者,以能滿足所需拍賣數量之最低買進申報價格為拍定價格。高於拍定價格之買進申報數量全部按拍定價格成交,拍定價格之買進申報數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按各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整拍賣單位為止。如尚有餘量,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成交,每筆委託以分配一拍賣單位為限。但在拍賣底價以上之買進申報總量未達拍賣數量時,所有在拍賣底價以上之買進申報均以不低於拍賣底價之最低買進申報價格為拍定價格成交。
    2. (二)參加競買之證券商所報買價在宣布拍賣底價以上者,於本公司公告拍賣數量限額內,依第九條之規定成交。
      1. 申報之買價較高者優先成交。
      2. 申報之買價相同時,按各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整拍賣單位為止。如尚有餘量,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成交,每筆委託以分配一拍賣單位為限。
    3. (三)參加競買之證券商所報買價在宣布拍賣底價以上者,於本公司公告拍賣數量限額內,全部按拍賣底價成交,如拍賣底價以上之買進申報總量大於公告拍賣數量時,按各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整拍賣單位為止。如尚有餘量,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成交,每筆委託以分配一拍賣單位為限。
  • 八、其他
    1. (一)申請拍賣程序:證券經紀商接受拍賣委託人委託申請拍賣者,由受託證券經紀商申請;或證券自營商以其自有之證券,由該證券自營商申請。經證交所同意或認可後,於拍賣三日前公告拍賣競買申報條件。
    2. (二)申請拍賣數量限制:拍賣數量不得少於二百萬股(單位)。但政府以其持有之證券申請拍賣者,不在此限。
    3. (三)公告拍賣底價:拍賣底價宣布時間由拍賣委託人選擇在開始拍賣或停止接受申報時,於基本市況報導中公告拍賣底價。拍賣底價由申請拍賣證券商於當場宣布時,以密封方式通知本公司。拍賣底價及競買申報價格均以每股(單位)為計算單位。
    4. (四)交割:併一般交易之買賣辦理交割。
    5. (五)暫停標購:於拍賣期間得停止該項證券之標購 (證券金融事業為供交割或還券而標購者除外)。
  • 九、法規修正沿革(自94年7月22日起建立)
    1. (一)94年7月22日起實施拍賣調整案
      1. 公告
      2. 公告修正法規
    2. (二)96年4月30日起實施拍賣調整案
      1. 公告
      2. 公告修正法規
    3. (三)98年7月13日起實施拍賣調整案
      1. 公告
      2. 公告修正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