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制度

回上一頁

標購

  • 一、交易時間:證券標購競賣申報時間為下午3時至4時,並於申報日成交。
  • 二、交易單位:由標購委託人訂定之交易單位及其倍數為標購單位。
  • 三、每日升降幅度:
    1. (一) 標購底價:以標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但有價證券無升降幅度限制者,得於申請時選定以標購當日收盤價格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申請時選定以標購當日收盤價格為計算標購底價之基準者,若遇該證券當日無收盤價格,則標購底價依下列原則決定之價格為計算基準,以其上下百分之十五幅度範圍內為限:
      1. 當日收盤時最高買進申報價格高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該最高買進申報價格。
      2. 當日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低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則為該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3. 上述情形不成立時,則為該當日開盤競價基準。
    2. (二) 競賣申報價格範圍並無限制,惟低於標購底價之競賣委託,始有成交機會。
  • 四、升降單位:與一般交易相同。
  • 五、價格委託方式:與一般交易相同。
  • 六、預收款券:
    1. (一) 申請標購之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託申請標購時應向委託人預收全部價金。
    2. (二) 參加標購之競賣證券經紀商於接受委託時應向委託人預收全部股票。
  • 七、競價方式
    由標購委託人選擇下列一種方式進行。
    1. (一) 標購時,在不超過標購底價,以能滿足所需標購數量之最高賣出申報價格為標定價格。低於標定價格之賣出申報數量全部按標定價格成交,標定價格之賣出申報數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按各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整交易單位為止,如尚有餘量,再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成交,每筆委託以分配一交易單位為限。
    2. (二) 標購時,以不超過標購底價之申報賣價較低者優先成交並依各賣出委託所報價格依次成交。如申報之賣價相同,則按各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整交易單位為止,如尚有餘量,再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成交,每筆委託以分配一交易單位為限。
  • 八、其他
    1. (一) 申請標購程序:證券經紀商接受標購委託人委託申請標購者,由受託證券經紀商向證交所申請。經證交所同意或認可後,於標購三日前公告標購競賣申報條件。
    2. (二) 申請標購數量限制:申請標購之證券,發行總股數在二千萬股(單位)以下者,其標購數量不得少於發行總股數百分之二十,超過二千萬股(單位)者,其超過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但經專案核准之華僑、外國人委託申請標購者,不在此限。
    3. (三) 公告標購底價:標購底價宣布時間在開始標購時,於基本市況報導中公告標購底價。標購底價由申請標購證券商於當場宣布時,以密封方式通知本公司。標購底價及競賣申報價格均以每股(單位)為計算單位。
    4. (四) 交割:併一般交易之買賣辦理交割。
    5. (五) 暫停標購:於標購期間得停止該項證券之拍賣 (證券金融事業為供交割或還券而標購者除外)。
    6. (六) 證券金融事業標購及因應天然災害或非常事故停止買賣之還券標購另依規定辦理。
  • 九、法規修正沿革
    1. (一) 96年12月31日起實施標購調整案
      1. 公告
      2. 公告修正法規
    2. (二) 98年7月13日起實施標購調整案
      1. 公告
      2. 公告修正法規